宁夏省房屋租赁合同( 二 )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
2、若因经营不善,乙方有权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半年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租 。
(1)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
(6)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倍的'滞纳金 。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