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1)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 。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 。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
(17)不可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继续执行 。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 。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