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劳动合同( 七 )


比例由甲方工会确定 。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
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
中的安全和健康 。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 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
动保护工作 。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
(四)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
育 , 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 , 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
备查 , 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
训 , 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
六、规章制度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
(二)遵守甲方及甲方项目部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四)乙方应按规定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 服从管理 , 积极做好工作 。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要保守甲方机密 , 不泄密 , 在其工作期间不作
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至五十条的规定 。
(二)合同终止后 , 乙方生病、受伤、亡故 , 其本人或家属不得向甲方
索要经济赔偿 。在合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授权 , 乙方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
由个人负责 。
(三)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 , 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
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四)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不得擅
自离职 。
(五)乙方提供虚假证件(包括上岗证、资格证、身份证等证件)的 , 
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 , 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 任何一方可
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连续旷工3天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 , 甲方享有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