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销售合同( 四 )


(1)所退货物必须保证外包装、瓶、袋和商标必须完好无损 , 且是在半年保质期以上的产品 , 否则 , 甲方不予退、换货 。
(2)对于甲方给乙方发的新产品 , 若乙方出现滞销现象的 , 乙方应及时在离产品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内退回 , 否则 , 甲方不予退货 。
(3)若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 , 且经甲方人员核实认可的 , 甲方承诺无条件退换货 。
(4)若因乙方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如:虫蚀、鼠咬、霉烂变质、外包装损坏等情况 , 甲方一律不退换货 。
十:产品验收及损耗
1、凡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的 , 应当面点清货物 , 一旦乙方提货离开甲方门市或仓库后所出现的破损及数量短缺 , 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 。
2、由甲方代办运输至乙方 , 乙方在收货时应按送货单之数量、品种等清点货物 , 若出现数量短缺或破损 , 应立即找送货人出具相关货物短缺或破损依据、并由送货人签字后在甲方货款中扣出或凭依据找甲方业务人员退换货 。
3、出现货物丢失或破损等情况 , 乙方应在收货当日电话通知甲方知晓 , 并
传真相关依据 , 否则 , 甲方不予认可 , 也不承担补偿责任 。
十:合作的需要
1、在合作前 ,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经营证件 。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卫生许可证;
2、双方合作中 ,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商场/超市较好的陈列位置陈列、销售甲方之产品 。
(3)为提高销售 , 甲方应配合乙方搞好市场维护 , 终端店员培训和终端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在店内提供POP海报张贴和店外促销场地)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保健品销售合同】1、若双方在合作中 , 因特殊因素需变更 , 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 在双方未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前 , 原合同仍然有效 , 应继续履行 。
2、任何一方在接到对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 , 必须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 否则 , 视为接受对方要求 。
3、在合作中 , 遇到双方未尽事宜 , 确需修改或补充的 ,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 , 补充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本合同纠纷裁决地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
十二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结束后 , 若双方愿继续合作 , 则需另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