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 二 )


四、付款时间、方式:乙方应在收货后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
五、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甲方如未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 , 每逾期一日 , 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未交付货物 ,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 , 每逾期一日 , 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未支付货款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
六、争议解决: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 , 均应友好协商 。如协商不成 , 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 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 , 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 传真件与正本一致 , 同具法律效力 。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 , 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 货物 , 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件 , 甲方应于日内交付乙方 。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 , 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 , 乙方可请求赔偿 , 甲方决无异议 。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 , 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 , 可延缓期日 。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仟佰元 , 共人民币万仟佰元 ,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为付清的 , 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 , 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 , 逾期仍不交付时 , 甲方可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 , 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 , 倘甲方不同意时 , 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 如给对方造成损害 , 应负赔偿之责 。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 , 如与样品不相同时 , 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 , 甲方无异议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 , 更得请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