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出租合同( 三 )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市区路号的房屋号楼单元户,使用面积平方米,类型,主要装修设备,出租给乙方作使用 。
第二条租赁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月 。
第三条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日以前交付甲方 。
第四条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
第五条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 。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
第七条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 。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 。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 。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
第十条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
第十一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
第十二条 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甲方 。如遗有任何家具杂物、装修或改造之物者,视作废物,任凭甲方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 。
二、甲方俟乙方将房屋迁空回复原状交还后,应将担保金无息退还之 。但乙方如有积欠甲方租金、税捐、因前款所生之费用或其它一切债务者,甲方得径以担保金抵充之,仅就余额退还,乙方绝无异议 。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乙方未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致甲方受有损害者,甲方可得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未规定者,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