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4)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 。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
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