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注册承诺书

×××工商局: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人拟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有限责任公司是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独资设立的唯一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保证今后不再以自然人身份再单独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公司注册承诺书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 。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