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书(11)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 。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 。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 。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 。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 。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 。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 。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 。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 。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 。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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