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十 )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
(3)增加楼、地面荷载 。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
9.2 乙方义务
9.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
9.2.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
9.2.3 安全施工
9.2.3.1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
9.2.3.2 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
9.2.3.4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
9.2.5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10 工程验收
10.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
10.2 竣工验收
10.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8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
10.2.2 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应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
10.2.3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 。
10.2.4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