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四 )


8.2.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
8.2.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
9.双方义务
9.1甲方义务
9.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
9.1.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
9.1.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
9.1.4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
9.1.5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
9.1.6提供施工所需水、电、冬季供暖设备,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9.1.7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
9.1.8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9.1.9在原有建筑物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
(3)增加楼、地面荷载 。
(4)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
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出具书面说明 。
9.2乙方义务
9.2.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
9.2.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
9.2.3安全施工
9.2.3.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
9.2.3.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 。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9.2.3.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
9.2.3.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