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34)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则工期顺延 。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则工期相应顺延 。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 。包干风险包括 内容 。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拨款分4次进行 划拨合同价款 % 金额(元)
合同签订后 合同价付30% ××××元
第二次 工程进度至30%付合同价款50% ××××元
第三次 工程进度至80%付合同价款的10% ××××元
第四次 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合同价款5% ××××元
余下5%合同价款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 ××××元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七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并在七天内,结清尾款 。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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