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证券交易协议书( 二 )


第八条 甲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效营业时间内下达交易委托指令 。如因甲方下达交易委托指令时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营业时间 , 致使甲方的交易指令不能成交 , 甲方应放弃提出异议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
第九条 乙方按甲方预留的联系地址 , 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对帐单 。甲方联系地址如有变更 , 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
第十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实时行情及相关的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乙方应明确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 , 并说明信息来源 。甲方应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进行核实 , 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扩散 。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乙方不直接向甲方提供计算机网络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 , 并且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
第十二条 为了控制风险 , 乙方设定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限额为_________元及交易日成交限额为_________元 。甲方超过该委托限制的委托均认为无效 。
第十三条 甲方应办理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 , 以便在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暂时失效等情况下替代使用 。
第十四条 乙方免费维护客户端系统软件 , 乙方保证营业部端通讯接口的畅通 , 保证客户委托数据的正常发送、回报及清算的正常处理 。
第十五条 甲方的上海帐户必须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 。
第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内容及密码负有保密义务 。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 ,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开户资料及委托内容 。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内容和开户资料 , 致使甲方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时 , 甲方的索偿权仅限于真实损失范围之内 。
第十七条 甲方的网上证券委托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 。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八条 对因通讯、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故而造成乙方系统无法接受甲方指令 , 从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 乙方不承担责任 。
第十九条 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经签署 , 甲方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对本协议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 ,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修订 , 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几条款自行失效 , 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