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合同( 九 )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商用燃气灶、商用电磁灶、厨房设备、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 。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 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市场销售(招标业务不含在内) 。
2.乙方禁止跨区域窜货,有特殊情况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同意后开展业务 。
3.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 。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
五、销售及业务返点情况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年销售额50万元优惠总额度的3%;年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优惠总额度的6% 。
六、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承诺的质保期限进行保修(质保期一年) 。
3、乙方全权负责售出产品的维修及相关服务 。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
九、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