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 二 )


受让方(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的品名
本次转让标的物为: (详见《明细表》) 。
第二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佣金及货款支付方式
1.转让方式: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执行 。2.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整(RMB
元) 。
3.交易佣金: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交 。
4.货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竞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佣金,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成交价款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收,并至交易中心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中心凭签署的《竞价结果通知单》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乙方应凭《合同签订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 。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的交割约定
1.转让标的物的移交: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三天之内与甲方进行标的物的清点,签字确认后,交由乙方派遣人员自行保管处臵,若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
2.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时限: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10个日历日之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完毕转让标的物 。若不按时提取,每延后一天,乙方应按成交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延时超过30天,视为违约,本合同终止执行,履约转让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3.本合同所转让的实物资产,由乙方自行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装卸费、搬运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4.在乙方提取转让标的物期间,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 。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对转让标的物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和为本合同所提供多项法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②转让标的物品质和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交割时不再清点 。
③负责与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标的物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按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及提取转让标的物 。
②对转让标的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③在转让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受损,应照价赔偿 。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的履约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均视为违约,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免责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