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建承包合同

建房砖工承包合同
甲方:修建房屋方潘仲军
乙方:砖工承包方付代洪
甲方修建房屋,将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甲方房屋的砖工、装修内外施工工作,即实行“包工不包料”,甲方自备建筑、装修材料,乙方只负责施工 。
二、施工期间甲方不负责乙方生活、烟等费用 。
三、承包费用:
甲方修两楼一底的房屋一幢,价按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佰贰拾圆整(小写¥120元)的建筑面积计算 。
四、承包费支付方式:
乙方正常施工全部完成后30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承包费 。
五、其他约定:
乙方自行准备工具、聘请人员,自行负责施工期间的所有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无论是人为的还是其他的,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责任 。
六、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工,建筑材料的损失、人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
七、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立柱、线浇在保护期刚到时(不超过3天),乙方必须按时到场施工,若拖延甲方正常工期造成的损失,乙方均负(含前、中、后期)所有经济责任 。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与建方xx x(以下简称乙方)
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地标示:本契约房屋坐落在x x 市x x区xx地号土地内定名“x x名宫”,经暂编号a区x栋x楼的房屋一户 。
第二条 房屋面积 :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x x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所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
第三条 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
第四条 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备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