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工地工程合同( 三 )


商人林某认为自己是无权代理,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佛山利来达公司又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又没有撤销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故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珠海某实业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862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
珠海某实业公司则认为:林某无代理权却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没有利来达公司的盖章,事后又被利来达公司所否认,因此该合同属不生效合同;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他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林某没有申请仲裁的资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案例二 :
原告:A公司,XX市XX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任经理 。被告:B建筑公司,XX市XX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黄某,任经理 。2005年3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建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 。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C公司实验楼,供货起止日期为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 。同时,双方在合同条款下方添加了附注条款,明确:“附一切商品材料款资金由供方A公司直接向B建筑公司项目承包人戴某要求支付,商品材料款资金与?B公司?无关 。”在附注条款下方有“本人同意上述条款,戴某”的字样 。2006年5月10日,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明确:“今欠A公司材料款xxx元,用于C公司实验楼、综合楼工地” 。嗣后,因戴某一直未支付货款,2007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
由于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购销合同中,纠纷是随处可见的,那在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中,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呢?
一、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需要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确认对方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公司在贸易往来中应当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以及信用做一些必要的调查,而不能仅凭其凭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来证明 。
2、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比如:公司的销售业务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时,作为合同签订的另一方,应当注意审核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期限,并同时保留书面证明文件 。
3、与分公司和子公司签订合同的不同 。
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承载着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的限制规定,均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