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建筑工地工程合同( 六 )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
甲方应在每月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 , 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 , 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 , 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 。乙方因工负伤 , 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 , 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 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 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 ,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 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 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相悖的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