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买卖合同(25)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乙方]交纳国家税、费元 。存量房转让价款,应与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 。在上述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
第八条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二、逾期超过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
第九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一、逾期未超过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二、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如果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经乙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分中心对存量房转让价款实行托管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委托经纪机构办理的其他事项、权限,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进行约定 。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房产管理部门一份 。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量房买卖合同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