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四 )


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日 。
甲方还款采用如下第种方法:
8.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元 。
8.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应为: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第年每月元第九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种方式担保:
9.1由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 。
9.2由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 。
9.3由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 。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
第十条提前还款
10.1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天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
10.2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比例)计收损失补偿金;
10.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1.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11.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有关其经济收入的证明;
11.4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11.5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划款 。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计收违约金;13.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计(加)收利息;13.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
13.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13.3.2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