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个人服务合同( 四 )


那什么是购销合同呢?所谓的购销合同 , 法律上称为买卖合同 , 一般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异常简便 , 适合于简单的即时交易 , 如购买办公文具、设备 。但是由于其随意性和缺乏书面凭据的特点 , 不适合公司正常的业务行为 。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是公司、企业运营过程中最常见的形式 , 对企业的主要业务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于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将十分有利 。特别是当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 , 书面合同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事实依据之一 。
下面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关于购销合同的纠纷案例(案例都是从网上精心挑选的) : 案例一 :
2003年8月19日 , 商人林某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珠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 该合同约定 , 佛山利来达公司向珠海某实业公司提供总价为人民币643750元的锦纶STRATA及平纹棉布 , 珠海某实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向佛山利来达公司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60% , 即人民币386250元 。合同有林某及珠海某实业公司的签名 , 但没有佛山利来达公司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 , 林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珠海某实业公司履行合同 , 珠海某实业公司也委托律师发函不同意履行合同 。2003年12月1日 , 佛山利来达公司证明:林某“系其擅自用我公司名义”签订上述购销合同 , “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 。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始终没有支付合同规定的预付价款人民币386250元 。
商人林某认为自己是无权代理 , 所签合同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佛山利来达公司又同意“因该购销合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林先生个人负责”;而珠海某实业公司又没有撤销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该合同合法有效 , 应予履行 , 故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珠海某实业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3862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
珠海某实业公司则认为:林某无代理权却以佛山利来达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 该合同签订后 , 没有利来达公司的盖章 , 事后又被利来达公司所否认 , 因此该合同属不生效合同;林某作为无权代理人 , 不是该合同的主体 , 他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 因此林某没有申请仲裁的资格;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案例二 :
原告:A公司 , XX市XX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 , 任经理 。被告:B建筑公司 , XX市XX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 任经理 。2005年3月 ,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建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 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 。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C公司实验楼 , 供货起止日期为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 。同时 , 双方在合同条款下方添加了附注条款 , 明确:“附一切商品材料款资金由供方A公司直接向B建筑公司项目承包人戴某要求支付 , 商品材料款资金与?B公司?无关 。”在附注条款下方有“本人同意上述条款 , 戴某”的字样 。2006年5月10日 , 戴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 , 明确:“今欠A公司材料款xxx元 , 用于C公司实验楼、综合楼工地” 。嗣后 , 因戴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 2007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