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协议书(16)


八、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
九、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 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 以免发生事故 。
十、各部门进行室内装修时 , 必须向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请 , 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 。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时 , 必须向工程部提出申请 , 经批准后 , 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 ,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 。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
十一、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 , 应向安全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 , 在安全员的监护下 , 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 。夜间严禁施工 , 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
十二、各部门新建和扩建的项目 , 具有火灾危险的 , 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申报 , 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 , 方可营业 。
十三、发现火警 , 应立即告知公司安保部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如火情较大 , 迅速离开经营场所;如火情较小 , 立即用手提灭火器灭火 。
十四、根据消防安全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情况处以罚款: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 。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 封闭安全出口 , 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业 , 并视情况处以惩罚: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
(二)室内装修、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
(三)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 。
(四)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 , 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
(五)经营和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燃放烟花、爆竹 。
十六、擅自改变消防安全措施用途的 , 或者不按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要求进行整改的 , 责令停业整改 , 处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 , 由此而导致事故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七、各部门的安全负责人 , 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 , 对刁难、辱骂或暴力等手段妨碍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工作的有关人员 , 根据情况 , 处罚款或行政拘留 ,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