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简单版用工合同范文有没有?( 三 )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如乙方工作岗位涉及劳动保护、职业病风险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培训或措施:
1、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
3、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
4、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可能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变更
1、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2、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
3、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第八条合同解除、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用工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用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