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版不定期劳动合同( 三 )


(五) 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管理的需要,随时合理地修正其规章制度 。对于规章制度的修正,甲方可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告、电子邮件、备忘录和《员工手册》)通知乙方 。
八、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双方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
2、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3、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4、乙方对甲方有欺诈隐瞒行为的 。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符合除名处理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重新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部门之间的调动;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全年度绩效考核成绩有四次C级以下(包括C级)或有两次D级者,则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的;
2、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
(四)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1、试用期内,生产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普通管理类、技术类员工需提前3日通知对方,高级管理类、研发类员工需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对方;
2、试用期满后,至少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并保证完成交接任务,方
可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岗位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需双方协商延长交接时间)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除外);
2、不能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的;
3、不能为员工的休息、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言行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 。
(三)乙方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的赔偿金,包括: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