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销售合同( 二 )


一、乙方作为甲方的茶叶生产基地 , 乙方所有茶农的茶园生产的边销茶原料原则上由甲方按采摘标准随行就市 , 分级按质论价 , 优先全部收购 。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茶叶生产基地 , 不得再与其它方签订茶叶供销和茶叶基地合同 。若受市场变化或加工能力影响 , 为减少茶农损失 ,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茶农可以对外销售茶叶 。
三、乙方茶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公害茶叶生产标准和技术进行茶园管理(包括农药和肥料品种的使用、低改、采摘、修剪、病虫害防治) 。如有不按上述管理办法实施的 , 特别是造成茶叶农药残留超标或在茶树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茶农 , 甲方将停止收购该茶农的茶叶原料 , 待改正后并经审定合格后方可收购 。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 , 考虑到茶叶生产受气候影响特殊性和市场所需产品数量、种类变化 , 双方每年在新茶收购前签定当年茶叶原料收购定单 , 确定收购原料标准、数量 , 甲方在收购茶叶原料时按随行就市提前公布茶叶原料价格 。
五、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茶叶原料 , 必需得符合甲方的质量标准 。如有上述情况 , 甲方有权拒收 。
六、为了提高茶农科学种茶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茶农每年提供无偿茶叶生产技术培训 。
七、乙方茶农向甲方出售的原料茶 , 凡符合质量标准的 , 甲方应及时支付茶款 , 不得拖欠 。
八、甲方可视经营状况 , 对基地内困难或有残疾的茶农无偿提供一定的农药和肥料等生产资料补贴或赊销 。
九、若甲方与乙方茶农发生纠纷 , 乙方村委会有责任主动积极出面解决 。
十、本合同执行不受甲、乙双方领导人人事变动的影响 。
十一、甲、乙双方如不按上述合同条款执行 , 造成另一方损失 , 根据损失情况 , 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 , 可由双方再协商补充 。
十三、本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时间为10年 。合同期满后 , 双方可依形势变化而重新议定合同 。
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 , 甲方、乙方、监证单位各执一份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乙方法人代表:
村长:村支书:
年月日年月日

茶叶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繁荣我国旅游事业 , 发扬我国的茶文化 , 提高宾馆、酒店创收能力 , 满足客人的需求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 就乙方代销甲方茶叶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