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合同( 三 )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
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 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 。办—理 。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 个月 。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 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 。办—理 。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
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