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融资咨询代理协议书( 二 )


第五条 融资咨询代理费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以下方式分两次向乙方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
5.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 , 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用于乙方为甲方进行融资活动的工作费用,该笔费用支付后 , 无论融资结果如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将此笔费用返还 。有特别商定的除外 。
5.2 如果乙方为甲方联系的融资方为异地的金融机构或投融资公司 , 其来渝的差旅、食宿费由甲方负担 。
5.3 尽管甲方拟融资金 万元 , 但无论最终甲方从第三方实际融得的资金大于、等于或小于“融资额”(即人民币_______万元) , 甲方均同意按实际融得资金的 %向乙方支付融资代理费 。具体的收取方法是:甲方在收到融资额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向乙方直接支付实际融资款的 % 。如果甲方分期收到融资款 , 也可按实际到帐比例向乙方分期支付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 ,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 违约方按“融资额”(即人民币 万元)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 若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 , 就不足部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
6.2 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1)支付融资咨询代理费的 , 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 。若甲方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七日仍未支付该笔费用的 ,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与解释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 由先行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时 , 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依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做出仲裁裁决 , 该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 对甲、乙双方均有绝对约束力 。
第八条 通知
甲、乙双方确认在向对方发通知时 , 应按以下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发送 , 则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
【重庆市融资咨询代理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9.1 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9.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 有效期一年或至甲方融资成功且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资咨询代理费之日失效 , 以两个期间中较短的一个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9.4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于重庆市 。

重庆市融资咨询代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