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同(23)


21、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每完成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万元 。完成年度销售额,甲方按销售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 。超出销售额外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 。
8.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
8.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的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
九、违约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9.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
9.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
9.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 。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
9.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
9.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
9.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
十、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
10.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
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