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八 )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 按照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 必须按国家、省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甲方不得依据第
(五)、
(六)项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 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
(八)项规定外 , 乙方解除本合同 , 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 超过30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 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 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 , 应当按相差的天数 , 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 , 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