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销合同( 四 )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 , 经充分协商一致后 , 签订本供销合同 。
第一条指定区域代理
甲方授权乙方为“**”品牌系列藏成药的(区域)代理商(其中:全国总代理商不含西藏自治区、四川省的授权) 。
第二条指定代理范围
乙方指定的代理范围:乙方指定的`代理地点:第三条授权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年 。乙方的授权代理资格 ,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 。
双方如需续签本合同 , 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 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如不协议终止前不通知对方 , 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 双方进行债务清理 。
第四条授权代理药品清单
第五条市场保证金
全国总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万元;省/自治区级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万元 , 市级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万元 。直销药店代理商应缴纳市场保证金为万元 。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 乙方在天之内 , 将必须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转到
甲方账户上 ,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市场保证金后 , 由甲方市场营销部在天之内向乙方提供药品相关上市手续资料及其授权证书 。
第六条药品质量标准
甲方按照已获得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品批件》和《西藏自治区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 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
第七条授权代理药品的订货要求及供货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 乙方首批订(提)货量为万元 。从第3个月开始 , 每月最低订(提)货量不得低于万元 , 全年订(提)货量不得低于万元 。年订(提)货量从首次订(提)货量开始算起 。
乙方订货必须提前天下订单 , 并将填写好的《******藏成药订货清单》送至甲方(可传真) , 甲方将签字确认的订货清单反馈至乙方 , 并根据订货清单安排生产计划 , 并在天之内安排供货(供货时间以出厂日期为准 , 不含路途运输时间) , 不得拖延 。
第八条交/提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甲方原则上只负责将乙方订购的药品运输至乙方注册所在地 。若乙方提出要求 , 将药品运输至指定地点 , 乙方必须在《******藏成药订货单》中注明 , 同时将加盖鲜章的指定送货书面说明送至甲方(可传真) , 甲方收到书面说明后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将药品运输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 , 因此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