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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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
一、承租人在租用期间可对房屋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装修和改造 。方案必须征得出租人的认可后方可实施,有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需要向有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的,承租人还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
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
二、租用期间或装修期间,由于承租人有责任,造成房屋和各种设备设施的损失、损坏(如火灾、不当施工造成坍塌等),由承租人负责恢复和赔偿 。承租人承担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三、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
第五条.续租
租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如双方同意继续承租,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未书面通知出租人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
第六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场所的权利 。
2.承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在允许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
3.承租人有权自己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备进行合法的维修和保养 。
二、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及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各项费用;
2.承租人必须保证合法经营,如因承租人过错致使出租人被处罚或承担其他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损失 。
3.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接受物业公司管理 。
4.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得将承租房用于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经营,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处分 。
5.承租人在公共部位张贴广告、标记、指示牌等,必须得到出租
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
6.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无权就装修、改造等要求补偿,也不得实施拆割等有损房屋使用价值的行为 。
7.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当日内搬出,包括承租人所有的全部物件,搬迁后叁日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
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人逾期不搬迁,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
第七条.双方共同认可事项
一、出租人依法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