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五险的劳动合同( 四 )


交强险合同的解除 , 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 ,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 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 , 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即包括:机动车的种类、识别代码、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年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投保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 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交五险的劳动合同】(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