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承包合同( 九 )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
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 。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 。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乙方进场后甲方即应付35%工程款;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30%工程款 。工程俊工后甲方即付30%工程款,尾款5%工程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结算 。(注:甲方需在乙方通知三天内验收)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
2. 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 。增减项目的价款,在下一次付款期前付清 。
3.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人工费扣完为止 。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
2. 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
4. 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
5.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
第七条:工程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
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
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 。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