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递合作协议书( 二 )


2)乙方在签订协议一年内不能随便变更投标时确定的价格,如遇价格变化,应提前跟甲方商量,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3)鉴于甲方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本协议每月结算一次 。
货物运出后,乙方每月 日前将前月运费发票/账单送至甲方 。若甲方对乙方的发票/账单有异议,应在签收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甲方核实 。否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发票/账单的内容 。
甲方在实际付款前已从乙方取得发票的,该发票不能作甲方已付款的凭证 。
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发票/账单日起的 天内以现金、支票、转账或其他未定方式付清款项 。
2、乙方向甲方收取运费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及快递账单,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货物未在乙方服务范围内或客户签收后,所发生的任何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甲方货物在乙方服务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如延误(超过附录价格表中承诺的时效2个工作日以外;由于乙方工作人员未及时取件或者操作失误却未跟甲方说明确认而造成的延误、货物运输途中乙方没有及时向甲方反馈快件的异常信息;不包括货物因航班落货、出口时海关查车延误、目的地海关清关的时间及战争或自然灾然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货损、货差、受潮、丢失等,若货物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货物没有保险的,乙方将按照《华沙公约》有关规定理赔,文件每票最高20美金 。包裹类快件按甲方提供商业(形式)发票
的海关申报价值赔偿,但每票快件最高赔偿不超过100美金 。
2、乙方不承担任何快件损失、损坏、延误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快件在目的地由于收件人无法清关造成的扣关、销毁、退回等一切后果;如收件人拒绝支付快件在目的地海关产生的关税造成的后果乙方只协助处理 。
3、甲方如需乙方代理投保,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按所运货物申报价值(人民币)千分之三的金额投保,最低一票100元,且申报价值必须属实 。
4、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应按运费的千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乙方追索该运费的所有必要支出(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若甲方连续拖欠运费三十天以上,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信用服务并停止取件和快件中转,因此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承担 。
六、其它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补充,该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2、乙方保留加收紧急附加费的权利 。这种附加费为临时性的,不包含在双方约定的运费中 。
3、本协议条款中涉及的文件及附录,包括价目表及备注条款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