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 六 )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
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