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与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新寺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所指土地转租给乙方,原土地租赁协议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同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将位于钉厂东面林场荒地租给乙方,并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使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乙方的使用及用途;
二、甲方以年为租赁期,共计亩,计元 。
三、该协议在有效期内,不因政策的变化,领导的换届、任免而改变,直至租赁满 。
四、土地内的附属物及租赁地的出路均有甲方负责 。
五、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依照国家土地政策,根据发展情况立项,费用乙方自理 。
六、乙方有权将该土地支配和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土地手续未办理齐全前,该土地可用于种植、养殖及农业综合利用、村属敬老院项目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七、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人一方违约,违约方将赔偿总款的80%,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
八、本协议将甲方与南阳市卧龙区靳岗办事处新寺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作为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
九、本协议如与该协议日之前协议有出入,以本协议为准 。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出租协议
出租方:(甲方)
租赁方:(乙方)
甲方为发展地方经济,经本村民小组代表会议通过,同意将出租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出租协议:
一、出租地址与面积
1、地址:
2、总面积平方米(亩)
租赁时间: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使用5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二、租赁费用
1、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面积亩,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土地租金元/亩/年 。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之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第一期土地租金万元;第二期土地租金万元,在年月日支付;余下的土地租金元,在年月日内全部支付完毕 。
四.其它约定:
1、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包括迁坟的劳务工作费、补偿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必须在乙方支付第一期土地租金的3个月内将坟墓进行迁移 。甲方逾期的,乙方支付的第二期土地租金的时间将顺延至坟墓迁走之后 。如果一年之后不将坟墓迁移的,甲方按总土地租金的三倍赔偿乙方,合同则继续履行 。
2、甲乙双方于2003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中已对青苗等费用进行补偿,乙方无需再进行任何形式补偿或赔偿 。
3、甲乙双方签订《土地出租协议》的同时,甲、乙双方于2003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中的相关事宜另作约定 。
4、乙方签约后,可以按开发需要,将上述土地办理变性、规划、权属证书及权属证书更名等相关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