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协议( 四 )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自由转让该门面 。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元 。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880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2009年 3月 20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屋内的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100 元/天;超过1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 。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 。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100 元/天 。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 。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 。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
七、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应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门面转让费标准补偿给乙方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怀化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