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协议书( 七 )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拾 万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行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 。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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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 。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 。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 。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 。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 。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环江县劳动部门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
八、其他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 。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