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 十 )


4、甲方须于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将50%补偿金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或汇至其指定香港银行帐号 , 其余部分补偿金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后完成划拨 。
第二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年内 , 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予以保密 , 除非仅为获取有关政府部门必需批准目的之外 , 没有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 任一方无权将部分或全部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公司有关的产品、经营、说明书、计划书或理念、产品信息、专有技术、设计、商业秘密 , 市场机遇和商业资料 , 向任何其它方披露 。
第三条 费用及税费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 协议每一方均应各自承担在本协议谈判和准备阶段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支出 。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 协议方应平等地承担依照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与审查及批准本协议有关的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
3、甲方无须支付依照中国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出售和转让有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税费 。
第四条 其他
1、股权转让之后 , 甲方须协助乙方完成有关变更投资人及股权的手续 。
2、本协议构成协议各方之间所有有关本协议主题事宜的全部协议 , 并且替代以前任何与本协议主题事宜有关的由协议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谈判、交流、陈述、任务及协议 。
3、除协议方共同以书面签署方式之外 ,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增加应无效和对协议任何一方均无约束力 。
4、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或无法履行 , 则协议各方应本着善意原则通过协商合理地寻求在法律和经济实质上与无效和不可执行条款最接近的一项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 。
5、若由于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导致的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 , 且此项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实质履行 , 则不应解除协议方因本协议其它条款而应承担的义务 , 也不应剥夺协议方因本协议其它条款而享有的权利 。
6、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行使与此相关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对该条款或本协议其它条款或对执行相同权利或任何其它权利的放弃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各方应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 任何一方违反其应当承担之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 。
2、乙方如果未按本协议之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补偿金 , 其须向甲方支付自应付而未付之补偿金 , 以及在依本协议应当支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 , 每日该补偿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
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总计不得超过第二条所规定的转让费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