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15)


第一条 公司基本状况
本协议签订时 , 甲方为 的发起人股东 , 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其中发起人股东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发起人股东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发起人股东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第二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总持有 的股权( 万元人民币) 。现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 万元人民币)以每1%股 万元人民币(大写: )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 乙方同意购买上述股权 。
2.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 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 , 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 否则由甲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
3.本协议应在甲方收到该股权认购款的7日内签订 , 并同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 使乙方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
第三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正式股东的情况下)
因本协议所涉及股权主要是为激励乙方 , 每股认购款低于市场价格 , 因为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 , 其股权转让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 , 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绝对的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股东
1
书面通知放弃优先购买权后 ,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 , 其他股东亦书面通知放弃购买的 , 乙方方可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 , 两年内(含两年)转让该股权的 , 股权认购款依照第二条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 , 两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 , 每1%股权认购款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
(3)乙方依本条规定向现有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 可不按照本条规定的认购款执行 。
2.公司现有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 , 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 。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 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
4.乙方在公司服务期内或是结束服务期后1年内 , 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性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 否则需无条件无偿退还依本制度取得的股权期权激励分红、股权分红 。
5.《股权期权激励制度》规定的其他限制条款 。第四条 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成为公司(正式)间接股东后 , 放弃股东表决权 , 享受股东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