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公司经济业务的开展 , 向出借方借款 , 经双方协商 , 特订立本合同 , 以昭信守 。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五百万(¥5,000,000)元整 。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 , 不随国家利率变化 , 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壹年 , 自2013年6月20日起 , 至2014年6月20日止 。出借方将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 , 将该款项一次性转入借款方提供的公司账户里 。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 , 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不得挪作他用 , 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 ,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 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
2、任何一方违约时 ,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 , 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 , 征得其同意 。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 , 提前收回本金 , 需提前 30 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 , 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 , 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 , 公司应进行清算 。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 , 变更或解除合同 , 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
4、本协议的变更 , 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 , 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 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 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 做出书面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