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范文有没有?( 三 )


)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 , 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 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 , 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 , 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 , 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 , 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 , 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 , 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 , 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 , 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 , 直到独立生活止 。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 , 在每个月的单周五 , 根据女儿的意愿 , 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 。遇有特殊情况 , 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 , 周六或周日送回 , 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
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 , 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 , 若探视过度频繁 , 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 , 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 , 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 , 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 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 , 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 。比如 , 离婚了 , 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 。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 , 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 , 而女方拒不迁出 , 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 , 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 , 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 。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 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 , 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 , 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 , 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那么 , 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 , 办法还是有的 , 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 。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 。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 , 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 , 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 , 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 , 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 , 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 , 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 。而写成不便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