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房合同( 七 )


三、税率
(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
(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
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五、应纳税额
【广州租房合同】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六、减免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
3.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由契税纳税人所在区(市)地税局或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参照广州市财政局《转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农〔2004〕3120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减免,南沙、开发、花都、番禺区以及从化、增城市的契税纳税人由所在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的契税纳税人由市契税办契税征收点受理契税减免申请,其中,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契税办按审批权限办理减免税审批,计税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契税办审核后,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