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买卖合同(11)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二手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