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购销合同( 九 )


第五条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
第六条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本钱、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用度;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 。
第七条药品验收及异议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目要求的药品,有权拒尽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换挂网进围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尽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尽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分证实,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xx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视治理暂行办法》执行 。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三条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xx年 2月3 日止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
甲方(代理方代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