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股协议书(23)


第二条 股权行权期
行权期限分为四年,从乙方入职之日算起,第一年可行权额度为25%,第二年可行权额度为25%,第三年可行权额度为25%,第四年可行权额度为25% 。
第三条 乙方丧失行权部分股份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未行权部分股权资格:
1.因乙方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没有达到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签署 。
第四条 行权价格
乙方在甲方工作每满一年的情况下,乙方无偿受让该等股份 。
第五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为甲方工作每满一年后,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成为中山天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股份的股东权利,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条 乙方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 。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股权,甲方不得干涉 。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之日起满15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4、在行权期内,乙方发生本协议第三条情形时,如乙方已取得部分股权,甲方按解除劳动关系当日市价回收,乙方无权主张未行权部分股份;
5、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
第七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广东天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山天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签名) :
乙方 (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入股协议书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
职务:
为了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企业增效、员工增收,增强企业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本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