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范文有没有?( 五 )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 , 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 可以指出违法行为 , 并予以口头警告 , 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 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 , 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 , 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 , 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 , 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 , 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 , 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 , 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 , 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 , 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 , 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 , 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 应当采纳 。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 , 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 , 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 , 拿到证件转头就走 。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 , 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 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