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劳动合同( 六 )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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