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质押借款合同如何写?( 二 )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 , 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 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 , 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 , 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 , 且根据具体情况 , 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 , 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 , 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 , 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 , 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 , 清偿债务本息 。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 , 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 , 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 , 向公证处公证 , 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 , 方为有效 。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 , 甲方一份 , 乙方执两份 , 公证处执一份 , 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借款质押合同
【提醒: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 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 , 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 , 可以补正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 , 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 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动产设质的 ,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 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