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范文有没有?(11)


第四条 对以局党委、局机关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委报告的各类文件上,主办人、审核人和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
第五条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责任 。对因群众反映、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按责任大小对签字背书人员进行追究 。